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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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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號黃淑惠之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函、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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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慈111聲字第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函、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黃淑惠之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函、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各該函之主旨如后:
        (一)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函之主旨:請於文到7日內,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如有依法支出訴訟費用者,請具狀陳報明細,並提出收據等相關資料正本供參。如逾期未陳報者,須另行依法處理,請查照。
     (二)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函之主旨:請臺端儘速補正經駐外機關認證之指定送達代收人文書送本院參辦,請查照。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怡禎
股別:慈股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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