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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號邱幸華之函(勘驗期日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正112訴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邱幸華之函,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旨如后:請派員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3時10分會同本院人員勘測後列不動產,並請於勘測後惠送測量圖10份,請查照。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