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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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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30號相對人TRINH BA TUAN鄭伯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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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嘉院傑非善111司票第18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票字第183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TRINH BA TUAN鄭伯俊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其裁定主文如下: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182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7月17日
49,495元
111年7月17日
111年7月17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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