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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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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346號楊景程之確認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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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1司執利字第373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景程之確認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346號債權人楊谷杉與債務人楊景程間訴訟費用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利股書記官李宗軒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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