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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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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號賈祺渥(WHITEHEAD JOSHUA MARK LAWSON)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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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澈112年度婚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賈祺渥(WHITEHEAD JOSHUA MARK LAWSON)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5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賈祺渥(WHITEHEAD JOSHUA MARK LAWSON)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賈祺渥(WHITEHEAD JOSHUA MARK LAWSON)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玫熹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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