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8890號吳和澄即吳汪龍之繼承人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宇字第288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和澄即吳汪龍之繼承人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889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和澄即吳汪龍之繼承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蘇美燕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