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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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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陳怡秀(呂青霞之繼承人)(呂貫法定繼承人)、陳瑞鴻(呂青霞之繼承人)(呂貫法定繼承人)之函、起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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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正111重訴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函正本、起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陳怡秀(呂青霞之繼承人)(呂貫法定繼承人)、陳瑞鴻(呂青霞之繼承人)(呂貫法定繼承人)之函正本、起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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