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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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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6號陳翔貞(陳阿才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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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公111簡上字第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6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上訴人陳翔貞(陳阿才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上訢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潘宜伶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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