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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39號黃彩吟之繕本、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嘉院傑家立111婚字第1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彩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婚字第139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彩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黃彩吟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