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110號吳龍海、黃聰智之開庭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嘉院傑民朴甲111年度朴簡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龍海、被告黃聰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朴簡字第110號變價分割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江芳耀
書記官 法官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