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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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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小字第31號張秀蘭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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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嘉院傑民朴乙112年度朴小字第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秀蘭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朴小字第3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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