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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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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被告吳文龍、被告蔡枚辛(原名:蔡惠芳)、被告林俊仁、被告林明聰、被告林峻余、被告郭秋琴、被告郭源瑞、被告郭源茂、被告李湘晴之函文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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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09重訴字第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函文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吳文龍、被告蔡枚辛(原名:蔡惠芳)、被告林俊仁、被告林明聰、被告林峻余、被告郭秋琴、被告郭源瑞、被告郭源茂、被告李湘晴之函文,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旨如后:因當事人中有人死亡,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原定112年2月24日之辯論期日取消,期日另行通知。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 發布日期:112-02-15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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