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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92號張立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親110年度婚字第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立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婚字第92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立華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取消庭期(無庸到庭);今改訂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被告張立華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