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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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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號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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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嘉院傑民明112訴字第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亭嘉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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