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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號被告林山鎮、林素芬、林玉祥、樊意玫、林陳理、林敏瑛、薛貴芳之開庭通知、言詞辯論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各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嘉院傑民捷111訴字第1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山鎮、被告林素芬、被告林玉祥、被告樊意玫、被告林陳理(即被繼承人林玉崑之繼承人)、被告林敏瑛(即被繼承人林玉崑之繼承人)、被告薛貴芳(被繼承人薛滄江之繼承人薛松柏再轉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1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山鎮、被告林素芬、被告林玉祥、被告樊意玫、被告林陳理(即被繼承人林玉崑之繼承人)、被告林敏瑛(即被繼承人林玉崑之繼承人)、被告薛貴芳(被繼承人薛滄江之繼承人薛松柏再轉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山鎮、被告林素芬、被告林玉祥、被告樊意玫、被告林陳理(即被繼承人林玉崑之繼承人)、被告林敏瑛(即被繼承人林玉崑之繼承人)、被告薛貴芳(被繼承人薛滄江之繼承人薛松柏再轉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