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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3號温謹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廉111訴字第1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温謹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應就被繼承人温山所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雙援段4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應就被繼承人温山所有嘉義縣民雄鄉雙援段5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所示共有人共有之嘉義縣民雄鄉雙援段49地號土地,分割如附表三(即附圖)「49地號土地」欄位所示。
附表二所示共有人共有之嘉義縣民雄鄉雙援段53地號土地,分割如附表三(即附圖)「53地號土地」欄位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柑杏
股 別:廉股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