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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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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2號簡嘉美(即簡朝建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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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嘉院傑民廉110訴字第6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反訴被告簡嘉美(即簡朝建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訴字第6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反訴被告簡嘉美(即簡朝建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下午3時
,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反訴被告簡嘉美(即簡朝建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柑杏
股       別:廉股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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