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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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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被告林木火、被告林碧雲、被告蔡方耀、被告蔡毓芯之聲明上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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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11重訴字第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拆屋還地事件之聲明上訴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木火、被告林碧雲、被告蔡方耀、被告蔡毓芯之聲明上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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