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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5號彭士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仁112附民55字第11200022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彭士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黃美容、被告彭士平間請求賠償損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要旨: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2、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