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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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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821號張秀蘭之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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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月字第318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秀蘭之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82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秀蘭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月股書記官林新裕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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