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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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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25號被告劉曉姍、桂英即黃桂英之112年4月17日履勘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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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嘉院傑民嘉丁112年度嘉簡字第1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曉姍、被告桂英即黃桂英之112年4月17日履勘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履勘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阮玟瑄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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