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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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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5號被告洪威端、被告洪榮民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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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捷111訴字第5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函文各二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洪威端、被告洪榮民(洪侯匙之繼承人)之函文,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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