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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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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5號洪威端、洪榮民之起訴狀繕本、陳報分割方案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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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嘉院傑民捷111訴字第5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洪威端、洪榮民(洪侯匙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陳報分割方案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5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陳報分割方案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洪威端、被告洪榮民(洪侯匙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洪威端、被告洪榮民(洪侯匙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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