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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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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聲字第13號何春金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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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嘉院傑民嘉戊112年度嘉簡聲字第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聲字第13號公示送達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相對人何春金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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