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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張介奎、張介民、張芬卿之閱卷通知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正109訴字第3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閱卷通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介奎、被告張介民、被告張芬卿之閱卷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旨如后:請於文到10日內到院閱卷,並表示意見。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