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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863號被告孫岳澤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嘉院傑民嘉丁111年度嘉簡字第8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86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孫岳澤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阮玟瑄
- 發布日期:112-03-08
- 更新日期:112-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