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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朴簡字第15號被告蘇健誠即蔡𤎲之繼承人、被告陳志文即蔡永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嘉院傑民朴己110年度朴簡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健誠即蔡𤎲之繼承人、被告陳志文即蔡永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調查程序筆錄暨附件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朴簡字第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調查程序筆錄暨附件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內及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