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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毅字第37715號萬家嘉即王麗楓即何武繼承人王何阿合繼承人之112年3月9日之自動履行執行命令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1司執毅字第311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萬家嘉即王麗楓即何武繼承人王何阿合繼承人之112年3月9日之自動履行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1175號債權人教育部與債務人萬家嘉即王麗楓即何武繼承人王何阿合繼承人等間拆屋交地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毅股書記官 陳佳琪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