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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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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49號連義明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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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嘉院傑民嘉甲112年度嘉簡字第1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連義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49號給付媒合費用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江芳耀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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