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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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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6號莊佐雅(即莊藏之繼承人)之112年3月7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12年2月1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112年1月4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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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慈111訴字第3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112年3月7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12年2月1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112年1月4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莊佐雅(即莊藏之繼承人)之112年3月7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12年2月1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112年1月4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怡禎
股別:慈股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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