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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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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温宗昆之裁定正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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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親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温宗昆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温宗昆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肆元。於本裁定確定後,前開定期金之給付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聲請人 負擔。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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