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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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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39號楊宗賢之裁定正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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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親111年度監宣字第2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宗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監宣字第239號監護宣告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宗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宣告楊嘉和(男,民國四十一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一0●●●●四八九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楊王金鈕(女,民國四十二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Q二0●●●●一七一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楊嘉和之監護人。
      三、指定楊恭寶(男,民國八十八年*月*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Q一二●●●●0三九號)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
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嘉和負
      擔。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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