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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3號何銘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嘉院傑民公111訴字第7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銘進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追加暨撤回部分被告)狀繕本、民事辯論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733號返還借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追加暨撤回部分被告)狀繕本、民事辯論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何銘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何銘進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潘宜伶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