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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5號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欣潔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憲111司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字第15號選任清算人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欣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 取,其主文如后:
選派曾邑倫律師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秀惠
- 發布日期:112-03-16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