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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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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號黃培誠之112年4月13日履勘通知函及112年3月7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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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午112訴字第1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112年4月13日履勘通知函及112年3月7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培誠之112年4月13日履勘通知函及112年3月7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03-16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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