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他字第7號温宗昆之裁定正本乙件。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親112年度家他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温宗昆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他字第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温宗昆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