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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51號邱皇圖之開庭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嘉院傑民嘉甲112年度嘉小字第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皇圖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小字第5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原訂112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庭期取消,請依最新指定期日到庭。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六、此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江芳耀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