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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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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0號占術明之繕本、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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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嘉院傑家立112婚字第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占術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3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占術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占術明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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