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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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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785號被告被告吳碧芸即郭語忻即郭仲豪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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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嘉院傑民嘉丁111年度嘉小字第7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吳碧芸即郭語忻即郭仲豪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小字第78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阮玟瑄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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