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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969號張展嘉即張筆強即波尼塔香草花園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嘉院傑民嘉丙111年度嘉簡字第9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969號清償借款事件之
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張展嘉即張筆強即波尼塔香草花園之繼承
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筆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080元,及自111年8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筆強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