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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67號江姿賢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家111年度家救字第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江姿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家救字第67號訴訟救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江姿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巫佩珊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