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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梁絢斐、陳炳琨、陳炳傑之庭期取消通知
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嘉院傑民正111重訴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梁絢斐、陳炳琨、陳炳傑之勘驗期日取消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梁絢斐、陳炳琨、陳炳傑之勘驗期日取消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梁絢斐、陳炳琨、陳炳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15時10分現場履勘庭期取消。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2-04-07
- 更新日期:112-04-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