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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號被告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之陳報分割方案繕本、履勘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嘉院傑民明112訴字第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之陳報分割方案繕本、履勘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陳報分割方案繕本、履勘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被告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被告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亭嘉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