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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林怡君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天110訴字第4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調整租金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怡君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林本源所承租坐落嘉義市南門段一小段47地號土地,面積24平方公尺之租金,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調整租金為每年新臺幣(下同)45,024元。
二、被告呂政龍、呂政衛所承租坐落嘉義市南門段一小段47地號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之租金,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調整租金為每年35,644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本源負擔百分之23,被告呂政龍、呂政衛連帶負擔百分之18,其餘由原告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彥廷
股 別:天股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