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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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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毅字第18500號陳家偉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家偉如公告事項二所示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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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1司執毅字第185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家偉如公告事項二所示之文書。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5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家偉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受送達人陳家偉之①111年5月10日之囑託查封登記函、②111年7月6日之確認函、③111年7月22日之追加查封登記函、④112年3月7日之更正查封登記函、⑤112年4月10日之不動產鑑價函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毅股書記官  陳佳琪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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