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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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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8號熊輝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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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真112年度婚字第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熊輝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28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 1 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熊輝花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熊輝花應按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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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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