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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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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7號被告蘇黃耒有、被告陳初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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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嘉院傑民服110訴字第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黃耒有、被告陳初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訴字第77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蘇黃耒有、被告陳初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蘇黃耒有、被告陳初銘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簡純靜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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