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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許顯銘之庭期取消函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嘉院傑民朴戊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顯銘之庭期取消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朴簡字第2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庭期取消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庭期取消函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之言詞辯論庭期取消,被告毋庸到場。
四、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朴戊股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