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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2司執弘字第11808號號高明山之112年3月16日查封登記函、112年4月19日詢價通知及確認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2司執弘字第118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明山之112年3月16日查封登記函、112年4月19日詢價通知及確認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8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高明山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弘股書記官沈秀鈴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