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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231號謝明峰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仁112嘉簡231字第1120004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謝明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231號被告謝明峰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謝明峰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